就像前文说的,明代是壮族地区土司制度的发展时期。
明代对壮族实行“以夷制夷”、“众建寡力”的政策,这对广西历史产生了重要影响。
怎么说呢,这种制度的实行,对当时的广西社会产生过积极影响,之后也带来很大的消极影响。
其中积极影响的话,像是有利于实现全国形势上的大一统。
因为在广西境内,以瑶、壮族为主体的非汉民族维持着固有的社会。
土司地区是传统的壮族聚居区,情况甚为复杂。
“广西瑶、壮居多,盘万岭之中,当三江之险,六十三山倚为巢穴,三十六源踞其腹心,其散布于桂林、柳州、庆远、平乐诸郡、县者,所在蔓衍。而田州、泗城之属,尤称强悍。种类滋繁,莫可枚举。蛮势之众,与滇为埒。”
吴晗在论及明代西南地区各少数民族分布情况时曾经说广西是“瑶族在东部、僮族在西部的根据地”。
正因广西境内少数民族民风犷悍、难以制服,所以当时封建统治者主张因少数民族之俗、藉少数民族首领以治理之。
流官往往因不熟悉土司地方的风俗民情,不通少数民族语言,彼此间难以交流,情愫隔阂,导致无法行使政令,不利于维持对少数民族地区的统治。
而土官一般多为部落头人或官豪势要,且世居其地,世代相袭,具有一定的政治势力和影响,在民族中具有较高的威望,有着较为巩固的社会基础。
土生土长的土官,既知土民的风俗习惯,又熟悉本民族地区的实情,加以血缘和地缘关系等因素,土民率多信服土官,土官以其自身的利益出发也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土民利益,彼此之间建立了较为牢固的民族感情,维系一种相对稳固而持久的统治与被统治的关系。
这有利于全国形势上的统一。
其次是有利于维护边疆地区的稳定。
如众所知,明代,广西西部土官统治地区地处西南边陲,与安南为邻,广西乃至全国的西南边防重任自然而然地落在边境土官及其控制的土兵身上。
桂西地区的土官土兵生于边境地区,长于边境地区,对自己管辖的一山一水、一村一寨甚为熟悉,成为防卫边疆、维护祖国领土完整的重要力量。
如明初,广西思明土知州黄琮就曾抗击过安南入侵者。
包括崇祯十一年,安南统治集团入侵我国广西边地,抢劫上映州一带村寨,杀掠人畜,上映土知州许桂芳组织群众奋起反击,迫使安南入侵者逃遁。
可见,土司对守卫边疆起着良好的哨兵作用,邻国要想蚕食或侵占边疆寸土也是不容易的。
还有就是有利于治理地方,促进地方的经济发展。
要知道各地土司在地方政治和经济上拥有强大的权势,在维护地方社会秩序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土司为土民提供生产支助,土司为促进粮食生产,组织农奴兴修水利,专设水利谷仓以供食用。
还开设牛场,发展养牛,供给缺乏耕牛的农奴使用。
故在明清时期的土司统治地区,在大小河流上筑坝引水灌田,或在河边架设水筒车。
车水灌田,比比皆是。
有时土司还会为土民提供财产保证。
当土民涉及田地家产的交易和分配时,他们把土司的认可看作是财产的重要保障。
此时土司扮演了官府角色,产生了官府效应。
至于消极影响的话,大家都知道,每一项制度的实施都有它合理的一面,也有它本身的缺陷。
虽然土司制度的实施有其进步的一面,但是土司制度也包含了大量的落后的旧制度的残余。
例如在政治方面,土司制度的存在不利于中央集权的发展。
明代广西土司制度是明朝廷对广西少数民族地区利用流官统治有困难而采取的政治措施。
因此,这种政治制度在建立之初,地方土司与中央王朝这一对矛盾一直都在此消彼长之中。
地方土司的势力越是强大,中央就越难对其进行控制,地方土司的叛乱时有发生。
如岑猛之乱,从正德十三年开始,到嘉靖五年为止,历时达九年之久,是明代广西土官叛乱历时最长,规模最大,危害最深的一次。
嘉靖五年1526年明朝廷派都督御史姚镆等人率领官兵8万,分路围剿,打死岑猛的长子岑邦彦,岑猛被归顺知州岑璋所杀,岑猛之乱乃平。
另外,各土司之间由于利益冲突而仇杀成风,也严重破坏了地方的稳定。
以及在经济生活方面,土司地区与汉族聚居区相隔,中原先进的生产方式和生产工具难以在土司地区运用,从而阻碍了生产力的发展。
在土司统治地区,广大农民对土司的人身依附关系极为强烈,广大农民被牢牢束缚在土地上,不能随意流动,广大农民没有人身自由。
而土司实际上就是权倾一方的“土皇帝”,他们为了自己的利益而残酷的剥削当地土民,对当地的土民随意进行屠杀。
同时,土司之间的仇杀成风,不仅使人民生命遭到大量杀戮,消耗了大量的社会财富,也使得原本落后的土司统治区经济生产更加落后。
不仅如此,由于土司制度存在大量旧制度的残余,使得土司地区社会制度的改革发展很缓慢。
中原地区的教育礼法制度在这里发展甚微,广大土民思想意识受到压抑。
经济的落后,贫苦的生活,繁重的徭役,使得农民与土司的矛盾不断激烈,农民起义不断发生。
因此随着明代广西土司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各种矛盾也随之暴露出来。
表现突出的社会矛盾主要有三种第一,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的矛盾;第二,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第三,广大民众与当地土司、中央朝廷的矛盾。
这些矛盾往往错综复杂地交错在一起,特别是各土司之间和土司官族内部的矛盾更为复杂多变。
所有这些矛盾,都足以说明当时广西土司地区确实存在着相当多的不稳定因素。
像是土司与中央朝廷之间的矛盾。
中央朝廷与土司之间在权利分配上始终存在矛盾,在统一与割据的问题上,始终存在着控制与反控制的斗争。
土司制度的确立和发展,使封建朝廷对土司地区的控制趋于严密,中央朝廷假手于土官对少数民族地区进行统治的意旨得以实现。
但在土司制度下,大小土司头目,各在自己的辖境内拥有统兵治民的大权,且世代承袭,无异于大小土皇帝。
他们之间为争夺袭位和财物,扩展自己的地盘,经常兵戎相见,杀伐无时。
当他们的势力强大到可以聚兵抗命时,便不服从明中央的管束,甚至举兵叛乱,僭号称王。
明统治者为了加强对广西土司的管辖和控制,采取了许多措施。概括起来主要有如下几条
1、在土司统治区内设置“流官吏”,名义上是以流官吏来辅佐土司,实际上是用流官来监督和控制土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