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轻轻点头,李亦柯在法庭上的表现越来好了,从容镇定,完全可以独当一面了。
雏鹰终于可以振翅高飞了,老鹰满怀安慰。
“被告答辩。”覃涵的声音打断了吴忧的思绪。
元武:“尊敬的审判长,我代表被告林坦答辩。1、本案中,原告在出售的诉争房屋顶部加盖一层,并未取得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建筑工程建设许可证,也不能办理产权登记,本质上,诉争房屋系违法建筑2、原告与被告签订的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违法,属于合同法第52条第5项规定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当无效。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原告彭程与被告林坦对于签订合同都有过错,且合同尚未履行,原被告均无任何损失,所以互相不负任何赔偿责任,所以原告应当无息返还被告支付的10万元定金。”
吴忧和李亦柯交换了一个眼神,果然元武运用“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这一诉讼策略。
吴忧和李亦柯都不禁露出了喜色,犹如考生考试压中了考题一般。
李亦柯:“原告认为合同是有效的,不认同被告提出的无效合同的法。”
行使合同解除权的前提是合同必须是成立生效的,无效的合同自始无效,解除权便无从谈起,更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吴忧和李亦柯的策略是引用合同法第94条第三项的规定,行使法定的合同解除权。
而元武则要论证合同是无效的,林坦不需要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并且定金还能返还。
覃涵明白,这是本案的一个关键点:“这个问题,待到法庭辩论阶段再展开讨论。下面,先进行举证质证,原告先举证。”
李亦柯:“原告向法庭提交以下几份证据:1、原告彭程与被告林坦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买卖关系2、微信截图一份,证明经原告彭程催告,被告明确表示将不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
覃涵:“被告质证。”
元武:“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真实性和证明对象无异议对第二份证据微信截图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因标的物违法,所以合同本身是无效的,无效的合同,被告不需要继续负担履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