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第230章 一房二卖纠纷(4)(1 / 2)你好律师小姐姐首页

刘培煌面露窘色,点了点头,法官的话他还是听得。

林自遥问道:“第三人刘培煌先生”

刘培煌听林自遥如此称呼自己,露出满意的表情。

严华则微微一笑,觉得总算遇到了一个听话的当事人。

“第三人刘培煌先生,请问你与被告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是否知道原被告已经在半年前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林自遥问。

刘培煌眉头一皱,抱怨道:“不知道,知道了我就不会买他的房子了,弄得现在这么麻烦,房子房子拿不到,钱也给了张振,我光是利息就不知道损失了多少钱。”

林自遥继续问:“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购房合同后,被告就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使用,原告一家一直住在诉争房屋内你与被告签订购房合同,购买一套房屋,难道没有去看房?”

刘培煌与张振对视一眼,说:“没看过,但是我看过这个小区同样的户型。”

林自遥说:“这不符合常理,购买一套价值560万的房屋,居然没有实地查看过,就决定签合同,第三人显然没有尽到审慎的义务,在签订第二份购房合同时存在过错。”

事实上,不是刘培煌不想看房,而是张振拦着刘培煌不让他看,张振借口老母亲还住在房子里,不方便看房,但房价上涨过快,张振的房子户型又好,同时有几个买家都想买张振的房子,刘培煌一时心急,听信了张振的借口,签了合同付了款,造成现在这般被动的局面。

严华对案件事实已经有了大概的了解。

严华说:“下面进入举证质证环节,按照原告、被告、第三人的顺序依次举证。”

林自遥说:“原告举证:1、原告杨奇与被告张振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的购房事实2、转账凭证两份,证明原告杨奇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分别向原告支付合计235万的购房款3、移交凭证一份,这份凭证是被告将诉争房屋交付给原告时双方签订的凭证,证明诉争房屋被告已经移交给原告使用4、水电煤、物业缴费凭证,证明诉争房屋一直由原告占有使用5、原被告微信聊天截图,证明原告曾要求被告履行过户义务,但是被告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事实6、原告律师费发票、交通费收据、误工证明,证明原告为实现债权所付出的成本。”

严华说:“被告质证。”

张振的代理人陶姜质证:“对原告提交的第一份证据房屋买卖合同、第二份证据转账凭证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但是被告要求解除合同,并同意按照合同约定的解除合同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对原告提交的第三份移交凭证、第四份证据水电煤、物业缴费凭证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证明对象有异议,被告只是将房屋暂时借给原告使用,并不代表物权已经转移,根据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转移应当以不动产登记为准,原、被告之间还未办理过户手续,所以物权还没有发生变更。对原告提交的第五份证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无异议对原告的第六份证据中的律师费发票真实性没有异议,但是认为律师费收费标准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对交通费收据真实性有异议,是收据,不是发票,不能作为定案依据,对误工证明真实性和证明对象均有异议,误工证明是原告公司出具,要求原告提供收入流水,证明实际误工损失。”

严华说:“第三人质证。”